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交运营经营行为,提升公交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公交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交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拉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开展本市公交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工作,拉萨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内的公交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工作。
第二章 公交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等级划分
第五条 公交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等级分为AAAAA级、AAAA 级、AAA 级、AA 级、A 级和 B 级。
第六条 公交运营服务质量考核指标包括:
(一)企业管理指标:管理制度、驾驶员权益保障、信息化管理、驾驶员聘用、培训教育、心理健康、体检等情况;
(二)安全运营指标:安全责任落实、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违法行为等情况;
(三)运营服务指标:运营违规行为、车容车貌、驾驶员仪容和行为举止、服务评价、媒体曝光等情况;
(四)社会责任指标:维护行业稳定情况;
(五)加分项目: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新能源车辆使用等情况。
第七条公交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 1000 分的计分制,额外加分分值为 100 分。
第八条公交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 900 分及以上,为 AAAAA 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 850 分至 899 分的,为 AAAA 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 800 分至 849 分的,为 AAA 级;
(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 700 分至 799 分的,为 AA 级;
(五)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 600 分至 699 分的,为 A 级;
(六)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 B 级:
1. 综合得分在 600 分以下的;
2. 不参加服务质量考核工作的。
第三章 公交运营服务质量考核
第九条 拉萨市交通运输局每年组织开展辖区公交运营的服务质量考核工作,并在每年的 4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考核,将考核结果进行为期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 公交运营企业应在每年的 3月底前申请上一年度服务质量考核,提交企业自评报告及评分表,并建立健全公交运营服务质量档案待查。
第十一条 公交运营服务质量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公交经营权证明、营业执照以及从业人员、车辆台账等情况;
(二)企业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制度、劳动合同、安装智能视频监控装置情况、培训教育等情况;
(三)安全运营情况,包括安全责任制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对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情况,包括企业和驾驶员经营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服务投诉、媒体曝光、核查处理和整改等情况;
(五)社会责任情况,包括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社会影响和处理等情况;
(六)加分项目情况,包括获得政府和部门表彰、社会公益、新能源车辆使用等情况。
第十二条公交运营在服务质量考核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可直接评定为 B 级。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三条 拉萨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将公交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城市公交运营全成本补贴的重要依据。对服务质量考核等级被评为 AAA 级及以上的公交运营,下一年度的城市公交运营全成本补贴按照支出定额标准的100%发放;对服务质量考核等级被评为 AA 级的公交运营,下一年度的城市公交运营全成本补贴按照支出定额标准的 95%发放;对服务质量考核等级被评为 A 级的公交运营,下一年度的城市公交运营全成本补贴按照支出定额标准的90%发放;对服务质量考核等级被评为 B 级的公交运营,由市交通运输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将企业法人及主要经营人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取消下一年度城市公交运营全成本补贴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
(一)本规定由拉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本市各县(区)参照此办法制定符合实际的考核办法。
责任编辑:季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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