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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农村公路管护生态岗位管理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4-02-22 12:50
来源:拉萨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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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生态岗位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村公路管护中的重要作用,建立生态岗位绩效考核和动态平衡制度,根据《西藏自治区生态岗位管理办法(试行)》《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护生态岗位管理办法》,结合拉萨农业农村公路管护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管护生态岗位,是指统筹考虑全区乡村振兴实际需要、生态保护和农村公路管护需求,受聘参加农村公路管护工作的特殊公益性岗位。

第三条  农村公路管护生态岗位设置,严格落实“科学规范、因事设岗”要求。岗位人员应符合自治区生态岗位相关政策规定,必须为身体健康、年龄在16-65岁之间,具有劳动能力(不含已二类残疾)的防返贫监测对象、脱贫户(含低保户)和低收入人群等三类人群。

第四条  农村公路管护岗位职数和补助标准,严格按照自治区确定的生态岗位职数和补助资金标准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农村公路管护生态岗位行业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负责制。

(一)拉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市农村公路管护生态岗位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县(区)交通运输局做好农村公路管护生态岗位选聘、考核、监督检查、问题整改等工作。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护生态岗位补助资金使用监督和绩效管理工作,次年年初将上年度农村公路管护生态岗位补助资金使用及效益情况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配合属地财政部门加强“一卡通”发放管理及农村公路管护生态岗位补助资金兑现工作的行业监督工作。建立全市农村公路管护生态岗位信息台账。

(二)县(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县(区)农村公路管护生态岗位行业具体管理工作。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管护生态岗位人员选聘、审核、考核、监督检查、问题整改等工作。负责本(区)农村公路管护法律法规、政策宣贯及业务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工作。承担本县(区)农村公路管护生态岗位补助资金使用监督和绩效管理工作,次年年初将上年度农村公路管护生态岗位补助资金使用及效益情况报拉萨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属地财政部门加强“一卡通”发放管理及农村公路管护生态岗位补助资金兑现工作。按照“定人、定岗、定责、定酬”原则,确定农村公路管护生态岗位具体工作职责和内容。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和村规民约。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护生态岗位档案信息并加强管理工作。

第三章  岗位管理

第六条  农村公路管护生态岗位甄选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坚持“进退有序”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农村公路管护生态岗位甄选落实“科学规范、因事设岗”要求,县(区)生态岗位牵头部门组织各乡(镇)进行年度岗位甄选,形成具体甄选数及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分岗位类别统计),经县(区) 交通运输局对甄选结果进行确认,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市生态振兴组统一安排对县(区)上报的农村公路管护生态岗位进行审核确认。

第七条  农村公路管护岗位人员选聘坚持精准自愿、公正公开原则,以乡(镇)为单位,经选聘公告、自愿报名、人员甄选、名单公示等环节后,作出是否聘用决定。

第八条  农村公路管护岗位经县(区)交通运输局审核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劳务协议一式三份,由县(区)交通运输局、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护岗位人员各执一份。

第九条  农村公路管护生态岗位人员一年一聘,选聘续聘劳务协议一年一签,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满足生态岗位人员聘用条件、考核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的,可以续聘。

第十条  农村公路管护生态岗位人员甄选条件及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责任心强;

(三)具有当地户口,且符合第三条规定;

(四)具有相应劳动能力,并有意愿从事农村公路管护工作;

(五)未担任其他类生态补偿岗位;

(六)农村公路管护生态岗位人员安排时,严格把关执行4人及 以下的家庭可以安排1个生态岗位,5人及以上家庭可以安排2个生态岗位的自治区有关规定;

(七)农村公路管护生态岗位人员不得从村“两委”、村务监督 员、村医、村兽医、科技特派员、全日制在校生等明显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甄选。

第十一条  建立严格、规范、透明的农村公路管护生态岗位人员退出机制,出现以下情况应当按照劳务协议予以解聘。

(一)本人自愿提出解除劳务协议的;

(二)身体条件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

(三)违反劳务协议或考核不合格的;

(四)易地搬迁远离管护区,或外出务工、治病等原因,本人无法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

(五)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第十二条  对解聘人员,应当明确解聘原因,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解聘手续,按程序报县(区)交通运输局备案, 由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通知本人,发布解聘公告。乡(镇)人民政府、县(区)交通运输局建立相关台账,注明解聘人员、解聘原因、退出时间、补助资金支付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管护生态岗位人员因身体健康状况、年龄不符、主动退出、绩效考核不合格、违反协议、触犯法律等原因退出岗位时,协议签订单位应及时予以解聘。被解聘后,对解聘原因、补助资金支付等事项有异议的,在收到解聘通知书后的15日内,有权向县(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或生态岗位牵头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十四条  管护时长、规模、模式。

(一) 原则上每次管护时长小于等于4小时的,每年管护时间设置90天左右;每次管护时长在5小时以上的,每年管护时间设置60天左右。具体由县(区)交通运输局结合各自实际,本着科学、灵活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 原则上农村公路1名管护员管理2公里,管护区域在村周边就近安排。

第十五条  工作内容。

(一)清扫路面,保障路面整洁干净;

(二)局部砂石路面整平及坑槽填补;

(三)修整路肩、边坡,清除路肩、边坡杂草、杂物,并运送至相应处置地;

(四)疏通公路边沟,确保排水畅通;

(五)通过抛洒防滑料等措施对局部结冰路段开展临时处置工作,确保行车安全;

(六)清理公路小型塌方及坠落物,发现公路重大塌方和水毁等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行人和车辆安全 。

第十六条  经常上路巡查,发现占用公路、破坏公路用地和两侧建筑控制区、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等违法行为,及时阻止并向县(市、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举报违法事项,建立举报案件线索提交台账,注明路政执法人员到场情况。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农村公路管护生态岗位绩效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县(区)生态岗位牵头部门统一安排,县(区)交通运输局联合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组成考核组共同开展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  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两部分,分别作为基础补助资金和绩效补助资金发放依据。

第十九条  日常考核由考核小组按照协议明确的考核内容,每季度对辖区内农村公路管护生态岗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考核小组成员共同确认、岗位本人签字确认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在乡(镇)、村(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 人民政府主管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存档,并统计上报县(区)交通运输局备案,由县(区)交通运输局向市交通运输局备案。根据日常考核结果以“一卡通”形式兑现岗位基础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日常考核内容。

是否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等,对政治不合格者实行一票否决;

(二)岗位人员日常出勤、出工及公路侵权等线索上报统计情况;

(三)管护路段硬化路面是否整洁干净;

(四)管护路段砂石路面是否存在搓板或坑槽;

(五)管护路段边沟是否存在淤塞或杂物;

(六)管护路段路肩是否整洁平顺;

(七)管护路段小型坍塌物是否及时清理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按照考核内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和管护路段整体路况较好的为合格;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和管护路段整体路况较差,履职不到位的为不合格。对日常考核不合格人员,按照协议约定及时给予批评教育,纠正履职不当行为。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满足日常考核合格、且无各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未整改情况即视为合格。考核时间原则安排在每年11月底前,可与第四季度日常考核同步开展。考核结果由考核小组成员共同确认、岗位本人签字确认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在乡(镇)、村(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 人民政府主管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存档,并按年度统计上报县(区)交通运输局备案,由县(区)交通运输局向市交通运输局备案。根据年度考核结果以“一卡通”形式兑现岗位绩效补助资金。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按照协议约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减绩效补助资金或解聘处理。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管护生态岗位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统筹安排,按照法定程序逐级拨付。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农村公路管护生态岗位补助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管护生态岗位补助资金标准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管护生态岗位补助资金专项用于符合相关政策,且从事农村公路管护工作的岗位劳动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并杜绝拿钱不干事,吃空饷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管护生态岗位补助资金实行“基础补助70%+绩效补助30%”,基础补助根据日常考核结果于每季度末发放一次,绩效补助年度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放。

乡(镇)人民政府衔接县(区)财政、交通运输部门,严格按照自治区规定的相关标准,结合考核结果,以“一卡通”形式发放岗位人员补助资金,并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统计。

第二十七条  补助资金兑现方式及程序,严格按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工作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  补助资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岗位补助资金结余结转,县(区)交通运输局积极主动对接本级财政部门,优先用于下一年度农村公路管护生态岗位补助。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各自财力情况,统筹解决农村公路管护生态岗位人员必要安全保障装备,如:橘黄色养护作业服、安全帽、反光背心、安全锥等。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农村公路管护生态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和培训,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确保管护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入脑入心,确保管护全过程自身安全和从业行为标准规范,车辆通行安全顺畅。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区)交通运输局做好本辖区农村公路管护生态岗位档案资料管理工作。规范管理管护协议、人员档案、名册、补助资金发放、绩效考核、培训等文件资料。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做好工作移交。

第三十三条  县(区)交通运输局加强聘用人员信息动态管理,发生变化的及时更新完善相关台账资料,并报属地生态岗位牵头部门和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及时更新本市岗位台账资料并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第三十四条  根据国家、自治区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要求,推动文件归档电子化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立农村公路管护生态岗位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市交通运输局对农村公路管护生态岗位管理等情况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监督检查、抽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实时跟踪督办,确保整改落地。原则上一年内对同一片区不重复进行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人员选(解)聘、续聘管理情况;

(二)管护法律和政策宣贯和业务技能培训情况;

(三)协议签订和责任落实情况;

(四)管理和补助资金发放情况

(五)档案建立和管理,以及信息报送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及整改情况纳入农村公路管护生态岗位年度考核,作为绩效补助资金发放依据之一。对各级反映的岗位管理相关问题,县(区)交通运输局及时核查、查处和整改。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拟(已)聘用岗位人员,取消聘任资格。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农村公路管护生态岗位管理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守廉洁纪律,确保人员甄选精准、岗位补助资金发放到位。存在违反《西藏自治区生态岗位管理办法(试行)》和《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护生态岗位管理办法》规定行为,以及骗取、冒领、挤占、 截留、挪用生态岗位补助资金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于热爱农村公路管护并工作表现突出的生态岗位人员,支持县(区)交通运输局结合各自实际,积极吸纳到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农村公路养护队伍中,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长效发展、当地群众稳定就业和增收提供行业支撑。

第三十九条  考核不合格,履职不到位的农村公路管护生态岗位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加强教育引导,激发岗位人员工作责任心。对于不服从管理或无心履行岗位工作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县(区)交通运输局及时解聘清退。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根据本细则等,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本县(区)具体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拉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拉萨市生态补偿岗位农村公路养护员岗位管理细则(试行)》和《 拉萨市交通运输局生态补偿农村公路养护员岗位考核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责任编辑:季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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