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基础效力信息(依据第十九条)
1.实施时间:2026年6月10日正式施行,试行期限1年;
2.适用范围:拉萨市全部行政区域内所有代驾经营活动及对应监督管理工作;
3.经营性代驾定义与红线:具备合法驾照人员接受委托,按约定接送车辆并收取费用的服务;严禁不具备经营资质的个人以盈利为目的私自开展经营性代驾(依据第二条)。
二、各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划分(依据第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代驾服务经营者整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统筹行业信用管理、行业相关纠纷处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代驾驾驶员服务期间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各类代驾相关交通事故;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经营者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管理、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查处无照经营、价格违法等行为,处置代驾相关消费纠纷;
其余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自身法定职责配合开展行业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发现不属于自身管辖的违规违法行为,应当移交对应主管部门处理。
三、代驾服务经营者准入合规硬性要求(依据第二条、第四条)
1.主体资质要求
经营者必须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必须明确标注代驾服务项目;不允许无营业执照的个人开展营利性代驾服务。申请注册代驾经营项目,还需要具备固定经营场所、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保障运营能力与服务质量,满足行业监管标准。
2.强制建立内部管理制度(依据第五条)
经营者必须建立六项核心制度:驾驶员公平利润分配制度、驾驶员招聘与管理制度、标准化服务流程规范、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安全保障制度、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制度。
四、代驾经营者对驾驶员的七项法定强制义务(依据第六条,违反需承担对应责任)
1.用工签约义务:与代驾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书面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劳动报酬、结算周期、休息休假、违约责任等内容;
2.薪酬发放义务:按照约定足额、按时发放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拖欠、截留驾驶员服务收入,严格落实公平利润分配制度;
3.禁止违规收费义务:不得向驾驶员收取押金、保证金、加盟费、平台使用费等各类不合理费用;
4.劳动休息保障义务:合理规划驾驶员工作时长,保障休息权利,严禁强制驾驶员疲劳驾驶;
5.物资与培训义务:为驾驶员提供统一规范的代驾服务标识、安全防护装备等从业物资,自行承担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全部相关费用;
6.维权保障义务:设立驾驶员权益申诉、维权专属渠道,及时处理驾驶员合理诉求,严禁打击报复提出申诉、维权的驾驶员;
7.保险社保义务:与驾驶员存在劳动关系的,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同时鼓励经营者为驾驶员投保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覆盖从业意外、工伤赔付需求。
五、代驾驾驶员从业法定准入条件(依据第七条,全部条件需同时满足)
1.年龄与身体基础:年龄处于22至55周岁区间,身体健康;
2.驾驶资质要求: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龄满3年,且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不存在记满12分的记录;
3.身体疾病限制:无任何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4.违法犯罪记录限制:不存在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酒驾、吸毒记录,无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记录。
六、代驾全流程标准化服务规范(依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1.接单对接环节
经营者通过线上网络平台、线下电话渠道接收客户订单,核实客户需求、车辆相关信息;接单后按照客户需求指派驾驶员,驾驶员需主动联系客户,确认服务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
2.现场服务操作规范
驾驶员抵达约定服务地点后,首先检查车辆外观、内饰、里程数、油量并留存检查凭证;服务全程佩戴统一代驾标识,主动向客户出示驾驶证、从业相关证明,遇到执法人员检查时需配合出示全部证件。行驶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不得私自变更行驶路线。送达目的地后,与客户共同再次核验车辆状况,确认无异常后按照公示标准收取代驾费用。
3.突发事件与事故处置
服务途中发生各类突发安全事件,驾驶员要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同步上报经营者及对应主管部门;若出现车辆损坏、交通事故,驾驶员需保护事故损坏现场,依照法律法规及保险流程处理,经营者需全程协助客户对接保险公司处理后续理赔事宜。
七、代驾收费合规管理规则(依据第九条)
经营者必须落实明码标价要求,在经营门店、线上服务平台等醒目位置完整公示全部收费标准、计费方式,不允许收取任何未公示的额外费用;每一笔代驾订单都要出具规范收费凭证。严禁价格欺诈、强制加价、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相关违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价格类法律法规查处。
八、客户投诉处置法定要求(依据第十三条)
经营者需搭建完整投诉处理机制,对外公开投诉电话、完整投诉处理流程;收到客户投诉后24小时内完成响应,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多部门建立联合投诉处置机制,分类型处理纠纷:经营性代驾引发的消费纠纷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置;代驾行业运营管理类纠纷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置;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治安相关纠纷交由公安交管部门处理;其余类型纠纷由交通运输、公安交管、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处置。
九、行业禁止性经营行为(依据第二条、第十七条)
1.禁止无资质个人经营性代驾:未完成市场主体登记、无代驾经营资质的个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从事代驾服务;
2.禁止超范围营运:代驾仅可提供单一目的地接送服务,不得以代驾名义经营旅游客运、包车客运、旅游观光等道路运输业务;
3.平台管控责任:代驾平台需通过技术手段管控订单,禁止向旅游团队、旅游目的个人派发多站点、固定旅游线路类违规代驾订单。
十、信用监管与惩戒机制(依据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代驾经营者、代驾驾驶员信用管理制度,对信用不良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同时鼓励代驾经营者自主建立驾驶员信用评价体系,根据评价结果限制、暂停甚至终止驾驶员代驾接单服务。
十一、各类违规行为对应法律责任(依据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1.未办理营业执照开展经营: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2.驾驶员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3.经营者未尽管理义务责任:经营者未审核驾驶员资质、未落实安全管理、未保障驾驶员权益,引发纠纷或损害驾驶员权益的,需承担对应责任;资质审核空缺、安全管理缺位,使用不合格驾驶员提供服务造成事故、财产纠纷的,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4.个人私自经营性代驾出事责任:无资质个人擅自开展营利代驾引发事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该个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委托客户自身存在过错的,按照过错比例分担对应责任;
5.其他违规行为:本办法未明确处置方式的各类违规行为,依照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二、补充说明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0日实施,试行周期1年。
责任编辑: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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