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30
职权名称: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职权编码: 17LSJTJ XK-3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交通运输局 咨询电话: 0891-6830343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八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的,持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部门规章】《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

第十条第二款 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

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检查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四十三条 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水路运输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