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0 |
| 职权名称: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职权编码: | 11540100009927291U3000118040000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市交通局 | 咨询电话: | 0891-6838590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第九条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
(四)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条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第九条第一款 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
第三条第三款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权限范围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政府规章】《西藏自治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88号)
第八条第七项 海事管理机构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七)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船员、渡工培训考试,船员适任证书的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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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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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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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检查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第六十七条第一、二、四项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签发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违反规定批准船员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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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