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经营许可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20
职权名称: 出租车经营许可 职权编码: 17LSJTJ XK-7-4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交通运输局 咨询电话: 0891-6830343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七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
第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申请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的,分别在20日和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12项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规章】《拉萨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第九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向市运政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经营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三)资信证明;
(四)具备相应独立资质及法人资格的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经营管理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有关经营场地、场所的文件和资料;
(七)全额投资购置车辆及相关费用(含有偿使用费)的承诺书及证明;
(八)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成立的出租汽车公司进行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检查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七十七条第一、六、七项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二条第二、三、四、五、六项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布道路运输经营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条件、程序的;

(三)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办事制度和收费项目、标准的;

(四)收费、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政府规章】《拉萨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第五十五条第一、七、八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七)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