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强制拆除 | 职权编码: | 17LSJTJ QZ-3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交通运输局 | 咨询电话: | 6811071 |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八十二条 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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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当事人逾期不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的管道、电缆等设施,制作催告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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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5.在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强行拆除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的管道、电缆等设施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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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七十三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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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