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强制拆除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强制拆除 职权编码: 17LSJTJ QZ-3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交通运输局 咨询电话: 6811071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八十二条 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责任事项: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当事人逾期不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的管道、电缆等设施,制作催告通知书。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送达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处置措施执行情况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5.在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强行拆除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的管道、电缆等设施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七十三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的。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