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 对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的非公路标志的强制拆除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的非公路标志的强制拆除 职权编码: 17LSJTJ QZ-4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交通运输局 咨询电话: 6811071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八十二条 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责任事项: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拆除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的非公路标志,当事人逾期不拆除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的非公路标志,制作催告通知书。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送达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处置措施执行情况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5.在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强制拆除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的非公路标志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