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对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的非公路标志的强制拆除 | 职权编码: | 17LSJTJ QZ-4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交通运输局 | 咨询电话: | 6811071 |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八十二条 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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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拆除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的非公路标志,当事人逾期不拆除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的非公路标志,制作催告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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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5.在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强制拆除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的非公路标志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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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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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