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 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的扣留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的扣留 职权编码: 17LSJTJ QZ-2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交通运输局 咨询电话: 6811071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
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责任事项: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制作催告通知书。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送达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处置措施执行情况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5.在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七十三条第四、五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