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 客运站站级核定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客运站站级核定 职权编码: 17LSJTJ QR-3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交通运输局 咨询电话: 6811071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第82号)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 200)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部委文件】《道路客运站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
第一项 客运站站级核定申请及受理权限: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凭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核定申请,并提交《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申请表》。
1.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一、二级客运站站级核定;
2.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三级客运站站级核定;
3.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其他级别的客运站站级核定。
第二项 客运站站级核定程序:
1.客运站经营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客运站站级核定申请,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初审后,逐级上报到有核定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有核定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客运站进行现场核查,并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核定站级;
3.符合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出具客运站站级验收合格证明。
第三项 客运站站级变更程序:
1.监督检查中,客运站的设施设备条件达不到原站级核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督促道路客运站经营者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原站级核定条件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核定站级;
2.客运站经营者申请提高站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站级核定程序办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认定证书,并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质量安全,导致权益受到损害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是索贿、受贿、谋取不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第82号)

第九十条第三、六、七项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