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 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职权编码: 17LSJTJ JC-3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交通运输局 咨询电话: 6811071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第一、三款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纠正、上报。
3.移送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按职权范围移送职权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改正情况抽查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采取处置措施或采取处置措施的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责任的;
3.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行政检查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