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 对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职权编码: 17LSJTJ JC-4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交通运输局 咨询电话: 6811071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四十一条 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开展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实施动态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纠正、上报;
3.移送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按职权范围移送职权部门;
4.事后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改正情况抽查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采取处置措施或采取处置措施的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责任的;
3.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行政检查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七十七条第三、四、五、六、七项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七十三条第二、四、五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