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对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或指定采购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或指定采购的处罚 职权编码: 17LSJTJ CF-3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交通运输局 咨询电话: 6811072
职权依据: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公路条例》

第十七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进行,实行项目法人负责、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禁止低于成本价的投标,禁止指定分包或指定采购。 

第十八条第二款 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监理工作不得分包或转包;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指定分包或指定采购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后果严重的,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6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遵守回避原则。
3.审查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委托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法定条件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3.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公路条例》 
第七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