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对不再具备规定的经营条件,仍然从事经营活动的;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不按规定接受年度审验、考核的;不按规定维护车辆的;不按规定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的处罚 | 职权编码: | 17LSJTJ CF-72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交通运输局 | 咨询电话: | 6830343 |
| 职权依据: |
【政府规章】《拉萨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运政机构责令出租汽车企业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10日以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再具备规定的经营条件,仍然从事经营活动的;(二)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三)不按规定接受年度审验、考核的;(四)不按规定维护车辆的;(五)不按规定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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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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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3.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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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规章】《拉萨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第五十五条第六、七、八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不按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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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