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备案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期限: 7
职权名称: 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备案 职权编码: 17LSJTJ QT-1
子项:
行使主体: 市交通运输局 咨询电话: 0891-6811072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24号)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招标过程简述;

(三)评标情况说明;

(四)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

(五)中标结果;

(六)附件,包括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说明等。有资格预审情况说明、异议及投诉处理情况和资格审查报告的,也应当包括在书面报告中。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照项目管理权限受理备案文件(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备案文件进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审查;发现不合规的在收到备案文件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不定期抽查招标人是否按备案文件开展招投标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备案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通过并予以备案的; 
3.未严格履行审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擅自增设或变更备案程序和条件的;              
5.在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