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维修工时和单价的备案 | 职权编码: | 17LSJTJ QT-5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交通运输局 | 咨询电话: | 6811071 |
| 职权依据: |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维修技术标准、工艺规范维修机动车,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和单价,并向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已更换的报废配件、总成,应当进行登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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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照管理权限受理备案文件(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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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备案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通过并予以备案的; 3.未严格履行审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擅自增设或变更备案程序和条件的; 5.在对备案文件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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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二条第五、六项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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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