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学时收费标准的备案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学时收费标准的备案 职权编码: 17LSJTJ QT-3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交通运输局 咨询电话: 6811071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第51号)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照管理权限受理备案文件(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备案文件进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审查;发现不合规的在收到备案文件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并接受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备案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通过并予以备案的;
3.未严格履行审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擅自增设或变更备案程序和条件的;              
5.在对备案文件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第51号)

第五十二条第三、四、五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