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经营主体、客运班线、经营场所等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备案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变更经营主体、客运班线、经营场所等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备案 职权编码: 17LSJTJ QT-6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交通运输局 咨询电话: 6811071
职权依据: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条 变更经营主体、客运班线、经营场所等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变更名称、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客运经营者、客货运站(场)经营者需要暂停或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向社会公告。暂停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提前5日告知原许可机关。
其他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暂停经营的,应当于暂停经营之日起5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暂停经营期限不得超过180日,超过期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照管理权限受理备案文件(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备案文件进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审查;发现不合规的在收到备案文件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并接受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备案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通过并予以备案的;
3.未严格履行审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擅自增设或变更备案程序和条件的;              
5.在对备案文件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二条第五、六项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