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定期限: | 10 |
| 职权名称: | 公共服务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 | 职权编码: | 11540100009927291U3542018010000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市交通局 | 咨询电话: | 0891-6838676 |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交通部令第7号,2016年4月修订)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
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二条 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
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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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