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拉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拉萨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4 月 30日
拉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本细则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综合执法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实施网约车市场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运输管理机构在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各自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网约车市场监管工作。
市市场监管、税务、道路运输管理、交通综合执法、公安、网信等部门有权根据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
市公安、经信、通信、网信、商务、市场监管、税务、人社及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条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持有本市营业执照的外地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二)具有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认定的线上服务能力;
(三)在本市具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和服务能力,具有与注册车辆数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办公场地和营运、安全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和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以及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负责人全权承担本市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投资企业)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
(四)本市固定办公场地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相应的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相关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及其复印件;
(六)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政府规定的出租汽车行业监管平台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七)使用电子支付的,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协议及其复印件;
(八)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网约车调度规则、运营安全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内部安全保卫制度、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网约车经营许可有效期限为4年,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经营区域为本市。
第七条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注册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微型面包车除外),登记注册的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或者个人,且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内;
(二)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登记日期至申请之日不超过3年;
(三)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及车辆购置税总计不低于主流巡游车价格,纯电动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综合工况续航里程达到250千米以上,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达到50千米以上;
(四)安装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具有行驶记录、车辆卫星定位、应急报警等功能的车载终端;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环保和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六)具有营运客车相关保险,且按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每个座位不得低于20万元的保险额度;
(七)车辆所有人承诺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八)适当增加新能源汽车在网约车中的占比,在2024年1月1日以后不再审批燃油车获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登记为个人所有的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事先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无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并承诺由本人驾驶该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
第八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及其复印件;
(三)车辆购置发票、购置税发票及其复印件;
(四)按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投保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单及其复印件;
(五)符合第七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
(六)车辆所有人将车辆使用性质注册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承诺书;
(七)注册登记为个人所有的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提供车辆所有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其复印件,以及由本人驾驶该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的承诺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车辆所有人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的,还应当同时提交书面委托书,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第九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得超过8年。
第十条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约车车身应具有网约车平台公司统一规范的标识,外观、标识应当明显区分于非营运车辆。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线客运、旅游客运或者租赁经营。
第十一条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居住满一年以上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年龄60周岁以下;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自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本市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和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其本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三)户籍证明或者本市有效居住证及其复印件;
(四)机动车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五)针对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要求的承诺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市公安部门进行核查和考核。
对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四条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在本市提供服务的车辆已取得有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保证线上预约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及时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车辆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在本市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已取得有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保证线上预约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及时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驾驶员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驾驶员签订经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日常教育和监督管理。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相关企业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不得通过车辆以租代售、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法定代表人和本地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办公场地,保障安全管理投入,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有营运客车相关保险,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相关保险方案对社会公布并及时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登记,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承诺,在本市设立投诉处理部门,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其他投诉方式与处理流程,接到乘客投诉或者相关部门交办投诉件后,应当在5日内处理完毕并反馈。对涉及安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侵害乘客利益、扰乱营运秩序等投诉,应当立即处理,确保安全和稳定。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客户端显著位置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运价规则,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本市依法纳税。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订单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原始记录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服务质量统计数据和原始记录真实、准确。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当向约车人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车型、颜色等信息。
网约车平台公司派单时,不得向驾驶员提供约车人的目的地信息,不得向处于载客状态的车辆派单。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应当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服务,不得有巡游车标志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重车状态灯等专用设施设备,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轮排候客(执行有关部门应急疏运任务指令时除外)。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驾驶员管理,做好车辆的维护及检查,保证车辆技术性能和驾驶员健康状况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做好车辆年度审验工作。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提供服务,不得中途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确保网约车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卫星定位数据格式和传输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按规定接入行业监管平台。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三十条
网约车需要变更车辆登记所有人或者车辆使用性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凭注销证明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一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变更登记以及达到法定报废条件的网约车信息。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定期对向其注册登记的车辆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网约车及时予以清理,并不得派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注销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三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定期对向其注册登记的驾驶员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及时予以清理,并不得派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注销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三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处理好后续法律事宜,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
市交通、公安、经信、通信、网信、市场监管、税务、人社及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中事后联合监管,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和本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五条
协会等中介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相关企业和驾驶员有违反本细则行为的,由市交通、公安、经信、通信、网信、市场监管、税务、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应当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使用年限自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算。
第三十八条
国家和自治区对网约车经营服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季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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