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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交通运输局单位主体责任清单——动态调整说明

发布时间:2020-05-08 20:06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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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情况

拉萨市交通运输局为拉萨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为正县级,主要负责全市交通运输管理工作。2019年根据全区“一网通办”工作要求,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实际,认领了由国家交通运输部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录入的政务服务事项。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指导,市交通运输局依法认领上级录入的各类交通运输政务服务事项,按照要求录入西藏自治区政务服务网络平台,并指导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认领交通运输政务服务事项。

二、具体调整情况

调整前,拉萨市交通运输局职权事项共231项,其中:行政许可15项,行政处罚178项,行政强制11项,行政检查11项,行政确认3项,行政奖励2项,行政征收1项,其他类10项。

1.划入情况。根据《中共拉萨市委办公室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拉萨市交通运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拉委办发〔2019〕62号),市交通运输局新增“贯彻落实运输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有关法规、政策和标准,承担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等工作”的职责。具体增加职权事项“1.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2.渔业船舶登记”“3.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4.对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的、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5.对外国人、外国渔船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处罚”“6.对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处罚”“7.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8.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9.对渔业船员及船员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共9项职权事项。

2.划出情况。无。

3.规范情况。《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藏政发〔2019〕19号)《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拉政发〔2019〕33号)精神,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和货运站场经营许可。原职权事项名称“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许可”调整为“从事道路运输客运站(场)经营的、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许可”。原职权事项名称“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调整为“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客运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精神,原行政许可事项“船员服务簿签发”调整为其他类“船员服务簿核发”。

4.取消情况。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藏政发〔2019〕19号)《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拉政发〔2019〕33号)精神,取消“1.对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罚”“2.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3.外商投资道路运输立项和变更初审”“4.道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许可(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许可子项)”“5.对质监机构为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处罚”“6.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许可”“7.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共7项职权事项。

5.下放属地管理情况。“1.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含维修质量检验)、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许可(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许可子项)”“2.本辖区内班线经营许可(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许可子项)”“3.通货运经营许可(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许可子项)”“4.普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5.对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6.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7.对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超越资质许可事项;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8.对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9.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10.对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处罚”“11.对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处罚”“12.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13.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14.对客运班车擅自暂停班线运输或者站外揽客,不按照规定悬挂、装置线路或者运输标志,出租车故意绕行、异地驻点经营、拒载或者未经租车人同意,招揽他人同乘,客运包车未办理包车手续、运送零散旅客或者异地经营,旅游客车招揽、运送非旅游人员乘车或者沿途揽客,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营运车辆驾驶人持有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与所驾车型不符,客运班车、定线旅游客车无正当理由不定时发车,客运站或者客运经营者拒不执行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争议处理决定,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不按规定提供服务的处罚”“15.对不再具备规定的经营条件,仍从事经营的;变更许可事项、终止经营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的;不向服务对象提供有效票据及其他结算凭证的处罚”“16.对道路运输车辆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或者报停后仍从事经营的;客运经营者未按照国家经营规范要求或者投标承诺的服务质量提供服务的;使用达不到相应车辆技术等级标准或者检测不合格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17.对使用国家禁止载客的车辆招揽、运输乘客,超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种类、项目、区域和场所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涂改、伪造、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标志、线路标志和道路运输票证,不按照教学计划、大纲培训驾驶员,滥发培训结业证,以欺骗、威胁、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货物,强迫旅客乘车、中途下车或者加价,使用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条件的车辆运送危险货物,使用报废、拼装、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机动车性能检测站不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或者不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汽车租赁经营者以提供驾驶劳务、承运旅客或者货物等方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18.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19.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的,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20.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21.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罚”“22.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处罚”“23.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24.对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处罚”“25.对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26.无营运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行为的车辆的暂扣”共26项职权事项,按照“放管服”要求下方各县(区),由市和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分级行使(城关区行政区划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6.合并情况。无

调整后我单位共有行政权力234项,其中:行政许可17项、行政处罚177项、行政强制13项、行政检查12项、行政确认3项、行政奖励2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其他类9项。

责任编辑:季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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