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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拉萨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23 17:32
来源:拉萨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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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20〕26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20〕18号)的要求,切实加强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建立管理养护长效机制,巩固好建设成果,更好地服务农牧地区经济发展和支撑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统筹城乡发展,以完善管养体制、健全长效机制、强化资金保障为重点,深化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快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符合农牧区特点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系,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更好保障。

二、基本原则

改革驱动,补齐短板。通过改革消除制约“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切实解决管好、护好的短板问题,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上下联动,落实责任。通过构建“市级统筹、县级负责、乡村齐抓、社会参与”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体系,推动县级政府落实主体责任。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大各级财政投入,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民群众积极主动参与,建立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融资的农村公路资金保障体系。

创新机制,转型发展。分类有序推进养护市场化改革,创新养护运行机制和方法管理手段,坚持绿色、安全、融合发展,推进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

三、工作目标

2022年,基本建立“市级督导、以县为主、分级管理、乡村尽责”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格局。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农村公路列养率和经常性养护率100%,农村公路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2%,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75%。

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性好转,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

四、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一)加强市人民政府政策支持和指导监督。市人民政府负责督导本辖区内各县(区)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相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强化市级统筹和政策引导,抓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建立完善农村公路支持政策和资金补助机制,加大市级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筹集力度,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安排农村公路养护市级补助资金并对养护资金进行监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积极支持配合,引导和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加强地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及应急力量建设,提升农村公路灾害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支持、督促县(区)人民政府履行主体责任,组织做好对县(区)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绩效管理,监督落实县、乡、村三级路长制体系。〔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落实县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三农”工作统筹谋划,按照“县道及重要专用公路县管、乡村道及其他专用公路乡村管”的原则,具体负责管理养护、路政管理、治超执法、路网监测和公路用地确权等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优化体制机制,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及“分工合理、权责清晰、协调统一”的组织体系,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合理加强县、乡两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力量,完善管理养护资金一般公共财政预算保障机制。推广将日常养护与应急抢险捆绑实施并交由农牧民承包,鼓励农牧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结合养护工作实际需求提供生态补偿农村公路养护员岗位等方式,为贫困户提供就业机会。县(区)人民政府出台“路长制”实施方案,全面推行县、乡、村三级路长制,设立县级农村公路总路长,县、乡级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村党支部或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分别担任县、乡、村三级路长,负责相应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工作。县、乡政府明确相应机构承担路长制运行的日常工作。鼓励每条农村公路设置路长。〔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发挥乡村两级作用和农牧民群众积极性。乡(镇)级人民政府在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道及其他专用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明确农村公路管养工作机构。根据辖区内农村公路等级、数量和任务轻重等实际情况,落实1-2名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好村道管理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老支书、老村主任、老党员、老模范和驻村工作队的积极性,按照“农牧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组织好村道管理养护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村)规民约。〔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四)逐步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将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受益程度、养护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作为衡量标准,逐步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农村公路大中修等专业性

工程,逐步通过市场化运作交由专业化养护队伍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保养、绿化等非专业项目,鼓励通过分段承包、定额包干等模式交由沿线自然村(组)、家庭和个人组织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交由第三方公司实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当地农牧民施工队和养护专业合作社,积极探索各种综合养护承包方式,逐步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生产组织模式。鼓励通过签订长期养护合同、招投标约定等方式,引导专业养护企业加大投入,鼓励养护机械生产企业研发通用型、小型化养护机械,提高养护机械化水平。〔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

(五)加强安全和信用管理。农村公路新(改)建工程要保障安全设施建设投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县级人民政府要对农村公路安防设施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已建成但未配套安全设施的农村公路要逐步完善,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因地制宜合理设置信号灯、警示标志、限速标志、限载标志、反光镜、减速装置、临水临崖道路护栏等设施。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监管,在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领域引入以质量为核心的信用评价机制,将其纳入到全市信用分级评价和联合惩戒中,并将信用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

(六)强化政策制度和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农村公路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农村公路政策制度体系。县级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行政执法部门组建和人员配备工作,加强路政执法人员培训,完善路政管理体系,保障路政执法装备,建立县有路政员、乡有监督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

(七)进一步提升应急处突能力。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网布局和灾害频发区域分布等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水旱灾害应急防御预案,及时对预案进行培训和演练,合理配置应急力量,保障农村公路发生水(雪)毁等自然灾害及交通事故、交通拥堵等应急事件时,做到反应迅速、组织得力、抢险保通及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八)积极推进“美丽农村路”创建工作。坚持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绿色环保理念,开展路域环境整治,积极拓展农村公路的旅游服务功能,按照“公路基础好、安保设施强、路域环境美、服务效果优”的标准,全面开展“美丽农村路”创建工作。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旅发局〕

六、全面强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保障

(九)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农村公路养护属于市、县财政事权,资金原则上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财力安排,应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市、县财政预算,确保所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市级财政按照县道及重要专用公路每年3000元/公里、乡道及其他专用公路每年1500元/公里、村道每年900元/公里进行补助;县级财政按照不低于县道及重要专用公路每年2000元/公里、乡道及其他专用公路每年1000元/公里、村道每年600元/公里的标准安排资金,用于县、乡、村道及专用公路的日常养护。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本级标准,其资金由县(区)承担,已高于上述标准的不得降低。县级人民政府不断加大管理养护力度,保障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及时到位,农村公路抢险保通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旅游、厂矿、林场和产业园区等专业公路日常养护经费和管理养护工作由收益或使用单位按比例出资配套,出资比例由县(区)自行研究确定。空港新区由市财政全额承担。〔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十)加大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投入。各县(区)要有计划地安排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逐步改善农村公路路况。市、县人民政府要对照养护标准和发展目标加大养护工程投入,自治区按比例下划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补助资金由市级统筹全额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不得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2022年起,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普通公路养护部分不再列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等其他支出。〔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十一)强化养护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补助政策,应建立与里程、养护成本变化等因素相关联的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5年调整一次。市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对县(区)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机制,将考核结果与补助资金或相关投资挂钩。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确保及时到位,足额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全市各级财政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监管,积极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它各类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将资金使用情况要按有关规定对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将村道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等情况纳入监督范围,并将监督结果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各级审计、纪检部门应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的定期审计和巡察,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巡察结果。〔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县(区)审计局、市、县(区)财政局〕

(十二)创新农村公路发展投融资机制。市、县人民政府要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资金补助、先养后补、以奖代补、无偿提供料场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将农村公路养护纳入一般债券支持范围。鼓励探索养护新模式,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鼓励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购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农村公路发展,探索开展农村公路灾毁保险。支持利用农村公路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路域资源开发经营权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旅发局〕

七、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一项先行工程,同步部署落实。各县(区)政府要深入分析本地农村公路发展实际,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深化农村公路管养体制改革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方案要明确改革任务落地的时间表、路线图、成果形式,细化工作举措、责任主体、考核问责等内容,确保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十四)广泛开展改革试点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围绕路长制、创新养护生产模式、信息化管理、美丽农村路、资金保障、创新投融资机制、信用评价机制和政府考核等主题,结合本地特色有针对性的选取主题,广泛开展试点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踪和督查,并遴选示范带动作用强的试点项目进行全市推广,成熟一批,推广一批,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工作。

(十五)强化政府督导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改革进展情况反馈机制,及时掌握改革进程,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各县(区)政府要将深化农村公路改革纳入本地重点改革事项,加强工作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干部绩效、财政补助资金等挂钩。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积极跟踪督导,将考核督导结构与财政补助资金和项目建设投资挂钩,充分发挥改革激励作用。

(十六)加大改革宣传力度。紧紧围绕改革主要工作,大力宣传改革的新进展、新成效,准确解读改革政策举措,积极宣传改革中的先进典型,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监督改革工作的积极性。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为深化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3日


责任编辑:季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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