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局项目管理中心,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完善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工程参建各方的主体质量责任意识,有效防范和遏制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约谈办法(试行)》(交办安监〔2018〕97号)及《西藏自治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约谈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约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约谈制度是指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质量职责的公路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在约定时间内进行的问责谈话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拉萨市公路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所监督且处于质量监督期的公路建设工程。
三、约谈实行分级管理。市公路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其所监督公路建设工程的约谈。当上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质量监督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或委托我站对其所监督工程进行约谈。
四、公路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路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可以约谈从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
(一)建设单位
1.现场管理机构不能满足工程管理需要的;
2.未落实部、省有关质量管理文件精神的;
3.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4.质量低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对质量监督机构下达的工作指令拒不执行的;
6.随意压缩工期,致现场管理混乱或存在严重质量隐患的;
7.存在其它严重质量违规行为的。
(二)设计单位
1.现场设计服务不到位的;
2.设计工作失误导致质量隐患或事故的;
3.存在其它严重违规质量行为的。
(三)施工单位
1.人员、设备等未按合同承诺到位,质量保证体系不能正常运转的;
2.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或存在多处质量隐患的;
3.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强制性标准要求组织施工的;
4.施工过程中有偷工减料行为的;
5.施工原始记录或质量检验数据造假的;
6.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7.质量低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8.对质量监督机构下达的工作指令拒不执行的;
9.对质量事故瞒报或未及时报告的;
10.存在其它严重违规质量行为的。
(四)监理单位
1.人员、设备等未按合同承诺到位,质量保证体系不能正常运转的;
2.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签字的;
3.现场监理机构管理混乱或存在多处质量隐患的;
4.监理未独立抽检或抽检频率严重不足;
5.监理记录或质量抽检数据造假的;
6.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7.质量低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8.对质量监督机构下达的工作指令拒不执行的;
9.存在其它严重违规质量行为。
(五)试验检测机构
1.人员、设备等未按合同承诺到位,质量保证体系不能正常运转的;
2.现场工地试验室管理混乱的;
3.编造、出具虚假试验检测记录、报告、结论的;
4.存在其它严重违规质量行为的。
五、约谈程序
(一)约谈单位应成立约谈小组,以谈话形式进行。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
(二)约谈单位向被约谈单位发送约谈通知书(见附件1)。
约谈通知书应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参加约谈其他人员、约谈具体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等内容。
(三)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书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同时上报被约谈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四)约谈会议程
1.主约谈人说明约谈原因和目的,指出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2.被约谈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防范措施。 约谈时,被约谈单位应当陈述下列情况:
(1)挂牌督办仍存在隐患的,应当陈述未进行隐患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实施方案;
(2)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应当陈述事故发生的原因,相关处理情况,吸取的教训,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措施;
(3)漏报、谎报或瞒报工程质量事故的,应当陈述事件的处理情况,对违规行为的认识和相关整改措施;
(4)工程质量问题突出的,应对陈述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剖析问题成因,解决方案和下阶段将采取的措施。
3.主约谈人提出整改要求、时限及下一步工作要求。
4.被约谈单位表态。
5.约谈单位形成约谈纪要(见附件2),双方签(章)字确认。
(五)约谈纪要于约谈结束后2日内印发至被约谈单位和参加约谈的其他单位。
(六)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14日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约谈单位,并在整改期限内及时上报整改方案执行情况。约谈单位跟踪督办整改方案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复查。
六、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和承诺的从业单位,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抄报相应主管部门。
七、约谈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片、影像等资料统一编号并由局办公室存档。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拉萨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9月1日